1.收到预收款,开发票了,怎么做帐
如果是先收到预收款,再开发票,应该是: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开票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收到钱的同时开发票,应该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销出去的货物尚未收到供货方发票,应暂估入库,并结转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预收款开发票的处理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以上文件,可以理解为开“不征税”票,不做账务处理,实际发货时开具正式发票,确认收入。不知道这个理解是否可行。
3.工程预收款发票已开怎么做会计分录
预收并开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或者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暂估工程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
贷:应付帐款--暂估
结转工程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
取得工程成本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红字)
借:工程施工(黑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黑字)(小规模纳税人不写此分录)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黑字)
贷:应付帐款--暂估(红字)
4.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商预收款开发票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根据行业或经营业务不同,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不同,主要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规则,其中:(一)一般情况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案例一: 一般企业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甲为交通运输企业,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托运人预付1000000元,一个月后装货出运。
税务处理:此时甲预收1000000元,但未提供应税服务,不符合“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要件,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做税务处理。纳税人将收到的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即可。
案例二: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乙为注册在某省A市的建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7日与同省B市的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合同,合同签订时取得预收款1000000元。不存在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乙在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该公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所以,乙跨县(市、区)提供该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1000000÷(1+11%)*2%=18018.01(元),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1行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含税),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0,第3列“预征率”填写2%,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18018.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当月申报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时,销项税额为:1000000÷(1+11%)*11%=99099.09(元),假设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且没有起初余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序号3“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的第2列“本期发生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各填写18018.01,该数据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栏目内填写或生成如下数字: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28栏“分次预缴税额”)18018.01,并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案例三: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的税务处理 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也在A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计税方法选择简易征收。
2016年5月5日预售,取得预收款1000000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该公告第十九条也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也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为丙公司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收入1000000元,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000000÷(1+5%)*3%= 28571.42(元),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中第2行“销售不动产”的第1列“销售额”填写1000000(含税),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0,第3列“预征率”填写3%,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28571.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时,假设预缴税款足以全额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序号4“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第1列“期初余额”和第4列“本期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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