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拨入资金会计分录
1.上级拨入资金是什么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企业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上级企业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帐;拨入的流动资产,按其实际拨入数入帐。
三、本科目借方核算上级企业从本单位收回的拨入资金,贷方核算上级企业实际拨入的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上级企业拨入资金期末数额。 四、本科目的记录应与上级企业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记录相互一致。
2.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开办资金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关于事业单位及民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开办资金问题,相应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制度均未对该基础性的事项作出规定,是相应制度的制订者疏忽或是该开办资金按照以前惯例仅为过渡,我们不得而知。
结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及个人理解,上述单位的开办资金应等同于企业的“实收资本“核算,事业单位:应在事业基金下设”开办资金“子目进行核算,收到开办资金时作: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基金-开办资金;民非单位或社会团体:在非受限净资产下的”业务发展基金“下设置”开办资金“进行核算,分录同上。在单位存续期间该开办资金子目下的金额不变动,除非有增资或减资情况发生。
转载请注明出处会计知识网 » 上级拨入专项资金会计分录